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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监管不当导致业主物品受损,物业应不应该

时间:2024-12-11   分类:海盐县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向物业要求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补偿方式。当业主与物业在下列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可以要求物业赔偿:1、物业服务业企业或管理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2、物业合同终止未能做好交接工作;3、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业主收到高空抛物的伤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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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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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益受损,可要求物业和开发商承担相关的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利益较大最好委托律师介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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